2023年吉林大学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 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 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热心公益事业,关心集体,主动承担学生工作,乐于为学生服务。
第六条 新入学研究生,除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还需兼顾其在上一学历阶段取得突出成绩,保障符合条件的新生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学奖学金。
对于高年级研究生,综合评价研究生在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表现,其中德育方面的表现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占比重不得低于考核全部分数的30%。
对于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于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实践能力的科研或应用成果,对学术成果的评价要打破简单量化评价方式,破除“五唯”评价的相关要求,以质量、贡献、影响为导向,完善优化评价体系,成果要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二)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保留学籍的;
(四)受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
(五)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果被发现参评的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院将视其情节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直博生如果因个人原因放弃博士阶段学习的,学院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或按照签订的协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或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指标体系的制定,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学院在组织评审工作中,确因达不到评审条件而不能使用完学校分配的名额,学院将剩余名额交回学校。
第十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优秀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引导教育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竞赛、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2时,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十六条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期间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审查小组初审、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方式进行评审。程序如下:
研究生本人应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表格和证明材料。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审查小组负责评审材料的审查,确定进入初评人员名单。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学院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名单和本人评审材料应在我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人选名单和相关评审材料以及评审工作报告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和备案留查。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装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doc